《办法》规定,对于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满足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汇算清缴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汇算清缴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个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家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信息来源:湖南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hunan.gov.cn/kjt/xxgk/tzgg/tzgg_1/202308/t20230830_29472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