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提出扩大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实施单位对持有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实施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实施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4496429.html )
初审:李剑锋
复审:杜朋钊
终审: 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