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科技 情报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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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年起实施

《条例》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条例》突出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明确畅通中小微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途径,落实和完善政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鼓励大中小微企业开展合作,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信息来源:江苏省科技厅网站。http://kxjst.jiangsu.gov.cn/art/2024/10/17/art_82538_11395583.html


初审:李剑锋

复审:杜朋钊

终审:毛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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