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须同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1.企业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2.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业一年以上;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4.其他认定标准参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执行。
(信息来源:北京市科委网站。①《通知》https://kw.beijing.gov.cn/zwgk/zcwj/202504/t20250403_4055803.html。《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https://kw.beijing.gov.cn/zwgk/zcwj/202504/W020250403598768055707.pdf。)
初审:李剑锋
复审:杜朋钊
终审: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