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规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所有权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权属比例,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比例可不低于90%,单位可将留存部分的所有权以“赋权+约定收益”“赋权+期权回报”“赋权+现金”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应与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收益分配等事项。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比例、使用权赋权年限及收益分配比例根据国有企业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浙江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zj.gov.cn/col/col1229080140/art/2025/art_8eeff4d7fb83459595d6828583b4d264.html)